齐鲁网济南4月16日讯山东济南董岗村村民董某在工作10年间向53户(63位)村民非法吸收存款高达540余万元。案发后,董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一审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案件宣判后,董某提起上诉,认为自己犯罪情节轻微,诉请免于刑事处罚。近日,济南中院依法审结了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诉案,维持了原审判决。
为扩大社会融资面,提高融资量,2006年7月,山东某金融公司聘用被告人董某为公司持股会的一名代办员。后董某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自家院门口悬挂公司储蓄代办处的宣传牌,在农村通过口口相传的形式,以高于银行利息为诱饵,向本村及周边村庄的村民非法吸收存款,并向存款人开具由公司股金服务部制作的、加盖公章的整存整取股金存单。因董某距该公司较远,董某在收取现金后,并非立即到公司持股会报账,而是隔段时间才到公司统一上交股金和存根,并领取下一步融资所需的加盖公章的空白股金单。
据了解,在该活动中,除了能够赚取公司发放的代办费外,董某跟存款人承诺的利息要低于公司与董某约定的利息,董某还可从中赚取利息差。2014年底,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持股会暂停吸纳融资,亦不再向存款人支付本金利息。但直到2016年3月,公司才通知董某停止融资。案发后,董某经公安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向村民吸收存款的事实。
据63位存款人证实,董某在其院门口的电线杆上悬挂存款广告牌,在家中为村民办理存款业务,并承诺存款利息高于银行。为图便利,很多村民将钱款交由董某办理。董某收到钱后,向村民开具公司股金存单,村民便无需办理其他手续,存入的钱可随用随取。
经查,案发前,董某已向村民归还本金289万元,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本金33万元;案发后,2016年6月董某退还本金20万元,公安机关从公司持股会追回村民存款130万元;案件审理期间,董某的亲属代为退缴现金69万元。至此,董某非法吸收的存款已全部返还、追缴。2006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董某从公司共领取代办费计13万余元。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中,鉴于董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全部退还所吸收存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董某在工作期间非法所得的13万元代办费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董某不服,以本案性质系“民间借贷”、自己作为代办员、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请求免于刑事处罚。
济南中院认为,结合本案证据,董某以上犯罪事实可予以证实确认,其行为已超出一般民间借贷的范畴,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虽然董某有自首情节,未返还存款本金也已于案发后至一审宣判前全部予以追缴、退缴,但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亦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综上,济南中院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闪电新闻记者 张帅 通讯员 张洁 济南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