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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的三月,这些问题成为法律热点

2024/1/28 10:58:35发布19次查看
2017年3月,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共接听解答法律咨询4349件,合计通话时长509小时15分20秒,其中转接市政府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咨询电话395件。本月,单位新调入6位同志经过集中学习培训后开始接听热线,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学习,虚心请教,逐渐适应工作岗位,耐心细致地解答当事人的法律问题。本月咨询数量前十位的分别是:婚姻家庭继承类1277件,房产买卖、租赁和物业合同纠纷452件,劳动人事争议类410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类304件,交通类纠纷170件,与农村有关的问题169件,诉讼审批程序、执行类纠纷150件,侵权责任类纠纷咨询143件,借贷纠纷咨询133件,刑事犯罪咨询123件。本月咨询情况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房产买卖、租赁和物业服务纠纷类咨询呈增长趋势,因卖方违约引发的纠纷数量较多
本月,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共接听房产买卖、租赁和物业服务纠纷452件,占全月咨询总量的10.39%,比上月增长10.24%。从此类咨询内容来看,涉及房屋买卖过程中合同签订、贷款办理、中介服务及收费、房屋过户、房屋质量问题处理、违约责任等多个方面。其中,二手房买卖纠纷多由卖方违约引发,主要是由于房价上涨快,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与实际交易、办理过户时房屋价格相差较大,卖房者认为自己卖亏了,要求买方加钱,否则不配合办理贷款及过户,甚至有的以单方撤销网签胁迫买方增加购房款。另外,开发商虚假宣传、随意涨价等也是本月咨询中比较突出的问题,需加强监管。
市民李女士来电咨询:2月份李女士与一家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吸引她选购的主要原因就是宣传材料所写的大面积绿地和室外游泳池,谁知等到真正签订买卖合同时却被告知上述全无,咨询开发商是否构成欺诈,应该如何维权。
济南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答复: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李女士可以依据此条法律规定找开发商协商,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济南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提醒: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维权的重要凭证,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条款应当引起买方足够重视,以免受到欺诈,错过维权的有利时机。
二、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咨询数量略有降低,经济补偿金、工资拖欠及工伤补偿是咨询重点
本月,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共接听劳动人事争议类咨询410件,占全月咨询总量的9.43%,比上月减少23.22%。咨询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单位拖欠工资如何解决;二是受工伤后单位不给申请工伤认定如何处理;三是咨询工伤的赔偿标准;四是派遣工哪些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被单位辞退应向谁维权;五是单位不给交社保,应如何处理,能否要求赔偿;六是产假及产假期间工资由谁发放,发放标准是多少;七是劳动仲裁需提供什么资料,程序如何进行;八是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要求经济补偿,什么情况下不能得到经济补偿等问题。
市民刘女士来电咨询:她在一家公司上班不到一年,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在单位效益不好,近几个月来开始裁减员工,刘女士打算提出辞职,询问能否向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
济南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答复:第一,如果刘女士与单位确实未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刘女士可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赔偿,第二,刘女士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辞职,单位存在过错,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济南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提醒: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下12种情况下解除或终止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存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导致合同无效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仍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被终止合同的;固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所以并不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诉讼审批程序、强制执行类纠纷咨询数量稳中有降,执行问题咨询较多
本月,市12348热线共接听解答涉及诉讼审批程序、强制执行类纠纷150件,占全月咨询总量的3.45%,比上月咨询数量降低21.88%。咨询问题主要集中在强制执行方面,其中以长期没有得到执行、执行程序是怎样的、找不到被执行人如何执行、一套房产能否执行、失信人受到哪些限制、如何解除失信人名单等问题较为突出。
市民刘先生来电咨询:自己因为没有执行法院判决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现在已经履行完法院的判决,如何从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自己的名字?
济南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答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刘先生可以及时向法院执行部门提出申请。另外,根据《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信息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中屏蔽:(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的;(二)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三)依法应予屏蔽的其他情形。
济南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提醒:“和谐社会,诚信为本”。对法院的判决,有履行能力的,应在判决书限定的时间内尽快履行完毕,以免被列入失信人名单,造成自己名誉、信用的损失,给自己的出行、生活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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